深证会〔2024〕31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注册制股票以外的股票,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3.3条相关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调入的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注册制股票以外的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为12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1。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对于注册制股票和存托凭证,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详见本所网站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信息。
二、对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融资融券标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综合考虑基金资产规模、基金类型等因素,本次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数量为119只,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经营、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不断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不含注册制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