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实践和经验

时间: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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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的权利”,这是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最核心的思想。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董事会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实践和经验

杨  华

所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管这样的治理结构来自哪个国家——都是为了实现基本相同的目的。这些目的可以总结为:(1)平衡公司管理者对经营裁量权的需要和股东监督管理者的需要之间的矛盾;(2)平衡公司对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和大型投资人监督管理者如何处置它们投资的需要的矛盾;(3)平衡保护中小投资人不受管理者和大型投资人自利交易损害的需要与减少股东集体行动问题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其中,管理者对经营裁量权的需要来自适应商业环境和商业机会快速变化的必要,而公司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则由资本市场决定,法律的缺陷将提高资本成本,减少资本的可获得性。
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是影响一个公司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在相似或相同的准则基础上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公司的潜在合作伙伴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合作扩大。这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公司显得尤为重要。国际经合组织(OECD)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研究、总结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一套基本原则。该原则旨在帮助成员国及非成员国评估并改进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并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关联的各方(如投资者、公司等)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和建议。这套原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对其他类型的公司也具有指导意义。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公司对外产权边界的界定;产权界定保证了公司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其二是公司内部各种权利的合理匹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发展了比上述两层含义更为广泛的内容。
根据契约理论,公司实际上是以“一组契约”代替市场机制,这种代替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又增加了管理成本(监督成本、信息成本等)。由于每个公司参与者都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一个公司所附随的权利之间的匹配非常复杂。公司的这一组契约中包括了公司的要素投入者和利益相关人(提供资金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劳务的经理和工人以及消费者和供应商等)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与投入要素供应商订立的供货合同、与提供劳动力的个人订立的雇佣合同、与银行和其他债券持有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消费者订立的销货合同等。
依照上述定义,公司治理是企业的要素投入者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部分:内部治理即传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之间控制权的配置体系;外部治理指利益相关者(包括债务人、供应商、用户等)与公司的契约、控制权市场及经理人市场等对公司的外部控制和影响。
一、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通常意义所指的公司治理为公司内部治理,即狭义的公司治理。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将其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教授提出:“公司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根据这些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安排,实质上解决的是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建立的一种比较规范的企业领导制度。其基本构成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公司治理结构便是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人成本。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公司治理中的权力配置与传递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两权分离后公司治理中的权力配置与传递

 

 

 

 

 

 

 

 

 


二、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包括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客户和社区等利害相关者对公司的外部监督和影响。此外,外部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也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1.利益相关者在外部治理中的作用
债权人和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往往在合同上对公司的经营方向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并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在破产、清算等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在公司治理中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将为公司低成本融资创造条件。
雇员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人,也是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公司治理结构中考虑雇员的权益,将会激发雇员的潜力,从而给公司发展和股东带来利益;同时,雇员享有对公司的监督权和一定的管理权。
客户和供应商是公司契约连接中另一类特别的债权/债务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公司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能够实现多少消费者剩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切实保护客户的权利和利益是公司获得长久生命力的保证。客户的权利主张主要通过产品责任制度(侵权法确立的严格责任制度、契约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实现。供应商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他们与公司之间权利匹配的焦点是争夺剩余和对市场的控制力。合理的匹配有助于增加公司的谈判能力,同时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费用。
现代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大都肯定公司作为一个社会单元,除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外,还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提供就业机会、保护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道德形象等社会责任。研究社区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就现有成果看,社区对公司监督权的基础一般是公共权力,习惯和传统也会起到比较微弱的影响。
上述利益相关者构成了公司正常运营的外部环境。在利害相关者中建立有效的合作,从本质上是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如图2所示)。
图2 利害相关者与公司持续发展的关系图
 
2.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公司外部治理中的作用
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时,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就会成为一种替代机制。公司经理的低劣表现会反映到股价上,从而使潜在的“袭击者”意识到通过更换经理、改善经营来获取收益的机会。外部控制权市场的存在是对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种有效监督。
3.外部经理人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外部经理人市场是监督公司管理者的重要的外部环境,由众多的经理人的竞争构成的经理人市场对经理人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作用。
外部公司控制权市场和外部经理人市场都是通过竞争机制对公司治理进行市场监督。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前者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后者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发挥作用。
OECD《公司治理结构准则》的基本内容
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主要规定了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
1.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并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符合自己意志的表决。
2.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领导人(即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3.检查权。股东有权了解并随时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4.股利分派权。股东有权根据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股息和红利。
5.净资产权。当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享有完成破产程序之后的剩余资产的所有权。
6.股份转让权。股东有权转让自身所持股份。
二、公司治理框架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国外股东
主要体现在:
1.同一级别股东享有相同的待遇。
2.保证公司资产不被公司经理、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所滥用、挪用,以损害小股东、国外股东的正当权益。
三、公司治理框架应认可法律规定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就业机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配合
四、公司治理框架应保证及时、准确披露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财务状况、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情况
主要体现在:
1.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经营目标、主要股权及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激励措施、可预测风险、利益相关者重大事项及公司治理结构及政策等。
2.披露标准:依照高标准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的披露、审计要求。
3.披露渠道:有利于客观、及时、经济传递信息的渠道。
五、公司治理框架应保证董事会履行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职责
董事会的职责体现在:
1.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负责。
2.对经理人员的选择负责。
3.作为最终的监督者,确保公司有足够的信息控制、监督系统运行,向股东传递公司满足股东目标的信息,同时要确保公司经营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社会伦理规范的道德标准。
4.有责任防止和应付危机,即具有风险管理的能力。
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及OECD 《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实质上是投资者、利害相关者及受托人(董事会)之间权利、责任安排的指导原则。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明确了保护出资者的权益,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通过信息披露和透明化运作,加强股东对公司运作的监督,减少投资风险,从而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韩国的例子
韩国比较完整地遵守了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其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两个突出的特色:(1)重视董事会建设,并发展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体系;(2)建立了上市公司治理质量评价体系,使得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更加公开,更充分地影响公司市场价值。以下我们分别加以总结。
一、加强董事会建设,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根据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的权利”,这是其最核心的思想。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董事会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韩国公司董事会的建设在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的责任和董事的激励方面很有特点。
1.董事会成员的结构
董事会成员结构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主要体现在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比例恰当,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背景、知识结构、工作能力等方面。董事会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成员的技能与专业知识背景直接关系到决策的质量。许多国家的公司董事会都下设了各专业委员会,以明确职责和进行专业化决策。韩国上市公司很早就注意董事会成员结构的建设,并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表1是韩国上市公司1998~2000年董事会成员的技能及专业知识背景的分布及变化情况。
表1 韩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技能及专业知识背景(1998-2000)
  1998 1999 2000
  人数 % 年变化率 人数 % 年变化率 人数 % 年变化率
有职称
技术人员 294 36 -64% 269 31.5 -25% 191 24.7 -78%
注册
会计师 171 21 93% 197 23 26% 171 22.9 -26%
律师 122 15 105% 155 18.1 33% 147 19.7 -8%
税务师 76 9.3 39% 87 10.2 11% 104 13.9 17%
管理
咨询师 53 6.5 21% 61 7.1 8% 37 5.0 -24%
医生
/药剂师 53 6.5 -3% 46 5.4 -7% 33 4.4 -13%
教授 14 1.7 -4% 10 1.2 -4% 8 1.2 -2%
其他人员 33 4.0 +15%
  30 3.5 -3% 62 8.2 +32%
总计 816 100   855 100   753 100 
资料来源:www.oecd.gov
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构成比例大小,依照能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原则而设定。非执行董事与公司日常事务完全分开,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并监督执行董事及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
设置独立董事是为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已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与其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成员的工作背景、知识结构、尽职程度等有很大的关系。
表2为1998~2000年韩国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构成比例情况。
表2 韩国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构成比例(1998-2000)
  1998
(736家公司) 1999
(701家公司) 2000
(693家公司)
内部董事 5188  (88.6%) 3646 (75.2%) 3183  (69.2%)
独立董事 669    (11.4/%) 1204  (24.8%) 1418  (30.8%)
总计 5857   (100%) 4850  (100%)  4601  (100%)
执行董事 4433   (75.7%) 3249  (67.0%) 2882  (62.6%)
非执行董事 1424   (24.3%) 1601  (33.0%) 1719  (37.4%)
总计 5857   (100%)  4850  (100%) 4601  (100%)
资料来源:www.oecd.gov
2.董事的责任
明确董事的责任,董事会成员才能更好地为股东服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当董事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公司的以下义务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责任;(2)非法提供担保的责任;(3)非法挪用、借贷公司资金的责任。除了以上明确规定的责任外,《公司法》还对董事经营过程中违反董事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规定了概括的责任追究方式。《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的激励
根据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董事应诚信、尽职、勤勉,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但由于董事会成员利益往往与股东或公司利益的不一致,在一个信息不完全的经济环境中,往往导致董事会成员以个人或部分小团体利益为出发点或出现偷懒现象。为此,设置恰当的激励机制来限制董事会成员的变异行为非常必要。
年薪制、期权激励等方式是常用的激励方式,并且期权激励相对来说更能将董事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相结合,其目的是使董事会成员在拥有经营权的同时,享有部分公司剩余索取权。
独立董事激励问题,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尽职尽责、公正、客观地为全体股东服务。韩国明确提出应该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报酬,而不能只停留在精神激励上。
二、建立上市公司治理质量评级体系,加强社会监督
韩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质量评价体系充分考虑了外部人监督,尤其重视专业人士的评价。比如中介机构形成意见反馈给公司控制权拥有者,同时报告管理层,管理层据此考虑法规的修正;又比如利害相关者,一方面对股东等控制权力人施加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改变法律环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图3所示)。
图3:韩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质量评价体系中的内部、外部监督

内部环境                             外部环境

 

 

 

 

 

 

结论
通过对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基本内容的考察,结合韩国的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实现公司内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制衡,而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没有必然的关系,除非交易成本巨大。
2.降低公司治理权实施成本的最佳途径是建立控制权市场。当公司利益相关人的各种权利都能够通过交易实现的时候,治理结构将是最合理的。
3.最佳的治理结构可以定性地描述,但不能定量地强行规定。这种描述可以用图4表达。                            ■
   图4: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性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