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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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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项目:1.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所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发行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文件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认可的,可适当延期。2.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上市审核过程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咨询行业专家、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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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后至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上市公司、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确需当面咨询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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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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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运营时间为7×24小时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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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https://biz.szse.cn/ras 2.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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