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5〕20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681号)同时废止。
本所2024—2025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