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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魏妩菡、李映文的监管函

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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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函〔2024568

  

魏妩菡、李映文:

2022年6月6日,本所受理了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25,860.08万元、32,651.40万元、43,592.42万元及27,307.9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6.39%、47.44%、48.03%及48.15%。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由市场推广费和职工薪酬构成,两者合计占比分别达到销售费用的85.43%、89.05%、89.95%及90.28%。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销售费用相关内控不规范问题一是部分费用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发行人与推广服务商签订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签订《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但发行人推广服务商在实际结算时并未签订《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与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发行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材料。二是部分会务费报销附件不规范。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线上会议部分推广费报销所附材料不完整,不能充分反映会议情况。

发行人属于医药制造业,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金额大、销售费用占比高。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充分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执行有效性,未能发现发行人销售费用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规范,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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