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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韦健涵、朱文杰的监管函

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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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函〔2024〕556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韦健涵、朱文杰:

2023年2月23日,本所受理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推荐的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韦健涵、朱文杰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聘请CSO推广服务商开展调研与咨询、学术推广、展览与宣传及会议会务等推广活动,2020-2022年各期业务推广费分别为12,933.78万元、20,426.98万元、17,409.3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62%、46.72%、39.95%。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针对发行人业务推广费入账凭证的具体审核标准、流程以及推广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了问询,并要求你们发表明确意见。你们核查后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CSO体系,针对推广活动的开展、验收、发票管理等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有效执行”。

但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你们对发行人推广活动核查程序有效性、充分性不足,核查工作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底稿中未见对调研报告实用性的分析及结论,未对CSO服务商调研咨询报告模板化、简单化、单价偏高、实用性不强等问题给予充分关注并进一步核验。二是底稿中未见对学术拜访活动打卡记录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未对已公示注销医疗机构资质的医院仍在拜访清单之列等异常情形给予充分关注并进一步核验。三是未对推广项目验收材料中未记录会议或展览举办具体地点等异常情形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进一步核查相关项目的真实性。

二、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

申报文件显示,你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报告期内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收付款、1万元及以上的现金支取往来进行逐笔确认,并获取有关支持性凭证及《银行流水承诺函》。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们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包括:对实际控制人配偶报告期内单笔超过5万元的信用卡还款支出仅取证信用卡的还款记录,未进一步核查具体消费情况;对实际控制人配偶部分单笔超过5万元的资金流水仅简单备注用途,底稿中未见进一步取证材料等。

三、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

申报文件显示,你们通过获取经销商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并获取终端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发票、流向单等原始凭证,结合终端医院走访、公开渠道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对发行人终端客户进行核查。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包括部分实地走访底稿未留存访谈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视频访谈底稿均无被访谈人员签字以及部分访谈无身份信息截图等。

综上,你们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六十二条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对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