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黄卿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202号)查明的事实,你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本所拟给予你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8日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