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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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3〕1121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主流动性服务商相关机制安排,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3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1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140号)同时废止。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主流动性服务商,按照一般流动性服务商评价并支付服务费用,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照主流动性服务商评价并支付服务费用。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