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68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评价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深证上〔2022〕23号)同时废止。
2022—2023年度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评价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3—2024年度开始,评价期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