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1〕144号
为保障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的顺利实施,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54号),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为促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所暂免收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初费、上市月费、交易经手费及非限售份额参与要约收购业务费用。
二、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券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已废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