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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9-29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10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预计不能在200910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报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应晚于20091015

七、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八、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九、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有关方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收益作出补偿的情况(如适用);

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如适用);

4)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如适用);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衍生品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衍生品投资情况(如适用);

6)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六)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文件后缀名为.rd,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3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需要以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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