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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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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967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7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证上〔2016442号)、20152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证上〔201585号)、20157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20159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证上〔2015413号)、20169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深证上〔2016637号)、20173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深证上〔2017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2019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9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2019年修订)》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2019年修订)》

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2019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服务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1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10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