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ST冠福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ST冠福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林福椿、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以下统称“ST冠福控股股东”)在ST冠福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ST冠福或ST冠福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对外借款、提供债权确认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等;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事项合计金额为198,485.62万元,占ST冠福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16%。截至目前,ST冠福控股股东尚未偿还对ST冠福的占款。
二、未就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公告》,ST冠福控股股东在ST冠福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ST冠福或ST冠福控股子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合作企业提供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38,080万元,占ST冠福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13%。
三、控股股东违反承诺
ST冠福控股股东于2018年9月28日向ST冠福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8年10月14日前解决在ST冠福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其以ST冠福或ST冠福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等违规事项;于2018年10月2日出具了《补充承诺函》,承诺将尽快无条件消除上述违规事项,若因ST冠福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形成资金占用,ST冠福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将向ST冠福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截至目前,ST冠福控股股东尚未履行相关承诺。
ST冠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3.4条、第8.3.11条的规定。
ST冠福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林福椿、林文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冠福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文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林文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冠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荣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文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林文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林福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文洪,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荣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公开认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文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林文昌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林文洪、张荣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