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转让”制度(PT制度)本质上是将特殊股票的交易从连续交易机制转为定期交易机制,尽管该制度的优劣有待实践检验,但PT制度的实行毕竟代表着一种新的交易机制的产生。它表明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面对市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开始对过去单一的交易机制积极加以改进。
我国“特别转让”证券交易制度的理论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 吴林祥
今年7月3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告,对ST渝钛白(后又增加ST苏三山)、ST双鹿、ST农商社等股票实行“特别转让”制度(PT制度)。依据两家交易所的处理规则,对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暂停其上市资格;同时,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两家交易所为交易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所谓“特别转让”服务,是指投资者只能在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不包括9:15~9:25的集合竞价申报时间)进行转让委托申报;申报价格的幅度以上一转让价格涨跌5%为限;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一次性撮合成交,当天所有的有效申报将以集合竞价产生的唯一价格成交。显然,PT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又一次重要创新。
本文在剖析我国证券市场现行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将其与各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进行了比较,目的在于对PT制度的特征及其对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交易机制剖析
我国的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都在成立之初就采用了先进的电子化交易系统,所有的交易都是依靠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完成的。具体地讲,我国证券市场现行交易机制由开市前集合竞价和开市后连续竞价两部分组成。
一、开市前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即是在某一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之后,由电脑自动撮合系统进行匹配,产生一个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即被确定为开盘价格。目前,集合竞价在每一营业日的9:15~9:25进行,此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储存方式体现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即电脑主机分别将所有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同一价格下的申报则按电脑主机接受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9:25的瞬间,对于每一只证券,系统根据收到的所有买卖盘决定一成交价,继而将能够成交的委托按此成交价全部撮合成交。集合竞价所产生的开盘价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成交量最大;2.高于开盘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开盘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3.与开盘价格相同的买方申报或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合竞价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同时满足集合竞价三个条件的两个成交价格。深、沪两家交易所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集合竞价的原理最早可以追溯至庞巴维克(Eugen von Bohn-Bawerk)的“边际对偶”(Marginal Pairs)理论。虽然庞巴维克提出该理论的目的是想证明价格取决于交易者的个人主观评价,但是他的确用他的边际对偶理论分析了众多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多边竞争情况,考察了这种交易机制下价格的决定过程。集合竞价过程实际上是边际对偶理论的直接运用,只不过更为复杂。首先,在集合竞价期间,将收到的所有投资者下达的指令按照价格高低排列(如表1)。随后,采用试探过程寻找满足三个条件的开盘价格。设初始试探价格为PL,则所有价格高于PL的买入申报、所有价格低于PL的卖出申报都将成交,此时分别计算累积数量LΣ和ΣL,若有LΣ<ΣL,即累积卖出量大于累积买入量,则说明此价格被定高了,此时应调整PL到更低价格PL'。重复进行上述过程直到出现LΣ'≥ΣL'。若有LΣ'>ΣL' ,即累积卖出量小于累积买入量,说明此价格被定低了,此时应调整至稍高价格PH。该过程一直进行下去直到出现两个价格,这两个价格只差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假设报价是连续时)或这两个价格之间没有出现其他价格,在PL1时LΣ''>ΣL'',在PH 1时LΣ'''<ΣL'''。这时分别比较PL 1时的成交量ΣL'' 和PH 1时的成交量LΣ''',若ΣL''= LΣ''',则PL 1和PH 1都是成交价格,否则,则取有较大成交量的价格为成交价格。
表1 集合竞价的试探过程 | |||||||
高 ↓ 低 |
买入价格 |
买入数量 |
累积数量 |
累积数量 |
卖出数量 |
卖出价格 |
低 ↓ 高 |
nP |
1B |
1∑1B |
∑1=S1 |
S1 |
P1 | ||
n-1P |
2B |
2∑=1∑1B |
∑2=∑1+S2 |
S2 |
P2 | ||
LP |
LB |
L∑ |
|
|
| ||
3P |
n-2B |
|
∑L |
SL |
PL | ||
2P |
n-1B |
|
|
Sn-1 |
Pn-1 | ||
1P |
nB |
|
|
Sn |
Pn |
实际上,集合竞价过程可以用更简化的方式表达,这种方式更接近交易所实际采用的集合竞价过程,只不过其中已经没有试探过程的影子了。我们知道,在任何价格上成交量将是申报价格大于该价格的累积买入申报量和申报价格小于该价格的累积卖出申报量中较小的一个。因此若某种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则我们可以把有效申报排列如表2,其中价格一项所表示的价格是所有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的并集,即在其中的某一价格上可能只有买入申报而没有卖出申报,而在另一个价格上可能只有卖出申报而没有买入申报。
表2 集合竞价申报排列 | |||||
价格(元) |
买入申报数量 |
累积买入数 |
成交量 |
累积卖出量 |
卖出申报数量 |
高 P1 P2 ↓ P3 Pn-1 低 Pn |
B1 |
∑1=B1 |
Min(∑1,1∑) |
1∑=2∑+S1 |
S1 |
B2 |
∑2=∑1+B2 |
Min(∑2,2∑) |
2∑=3∑+S2 |
S2 | |
B3 |
∑3=∑2+B3 |
Min(∑3,3∑) |
3∑=4∑+S3 |
S3 | |
Bn-1 |
∑n-1=∑n-2+Bn-1 |
Min(∑n-1, n-1∑) |
n-1∑=n∑+Sn-1 |
Sn-1 | |
Bn |
∑n=∑n-1+Bn |
Min(∑n, n∑) |
n∑=Sn |
Sn |
表2中,有一部分Bi或Si为零。取Max{Min(∑i,i∑)}所对应的价格Pi为成交价格。不难判断,该成交价格Pi一定满足集合竞价的三个条件,Pi也就是我们寻找的成交价格。可以证明,集合竞价不会产生三个以上(包括三个)的成交价格。因此,上交所规定,在出现两个成交价格时,即有Max{Min(∑i,i∑)}=Max{Min(∑j,j∑)}时,取这两个成交价格Pi、Pj的中间价格为开盘价格。深交所的集合竞价原则与上交所大致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若有两个成交价格则选择离昨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作为开盘价,而不是上交易所采用的两个成交价格的中间价。
二 、开市后连续竞价
在集合竞价后两家交易所都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会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此时,未成交的卖出价格中最低的卖出委托的卖出价格应高于未成交的买入价格中最高的买入委托的买入价格。当新进入一笔委托时,若该委托的买价高于已有的最低卖出价格,或者卖价低于已有的最高买入价格,则该指令可以成交,成交价分别为已有的最低卖出价格和已有的最高买入价格。若不能成交,则该委托指令进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然后再处理新进入的委托指令。若该委托指令只能部分成交,则未成交的部分同不能成交的委托指令一样进入撮合系统等待下一次成交。这样周而复始直到收市。
依据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交易机制,只有那些已进入撮合系统指令序列、但仍在等待成交的指令才能被撤消。但是在集合竞价时,只要未到集合竞价结束时间,指令就可以被撤消;而在连续竞价过程中,若在撤消指令的传送过程中原有的指令已成交,则交易者必须接受,不得撤消该指令。这一点正是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的基本区别。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
交易机制的国际比较分析
目前,世界各个主要证券市场所采用的交易机制有许多种,对它们的分类也各不相同,这里介绍两种主要的分类方法。第一种方法把交易机制分成连续交易系统和定期交易系统两类。在连续交易系统中,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在提交后就可能马上被执行,其特点是可能在不同的价格上发生一系列的双边交易。连续交易机制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撮合系统和交易商系统。而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投资者的交易指令被收集起来,等待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同时执行,其特点是在同一价格上发生一组多边的交易,因此,定期交易系统也被称作集合竞价(call auction)或者批量市场(batch market)。定期交易系统又可再进一步分为公开叫价系统、书面指令系统。对交易机制的第二种有效区分是将它分成报价驱动系统和指令驱动系统两类。
一、定期交易系统
定期交易系统的特征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到达的指令并不是马上成交的,相反,它们被储存起来,直到在约定时刻的多边交易中成交。依据所提交的指令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的,我们可以将定期系统细分为公开叫价系统和书面指令系统。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交易者(部分或全部)是否能够观察到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并相应地修改他们的指令。很明显,公开叫价系统下的交易者能这样做,而书面指令系统的交易者一般不能这样做。在定期的公开叫价系统下,所有指令都必须由经纪商在交易所的交易大厅内成交。交易往往是在几个交易池中进行的,每个池中的上市股票都按照一定的顺序被集合竞价。主持集合竞价的拍卖者选择将被集合竞价的股票并报出昨天的收盘价,交易员马上说明是买还是卖以及将要买卖的数量,拍卖人随时调整价格直到供求平衡。更确切地说,是在给定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时使可能的供求差额最小化,或者说使成交量最大。如果供给和需求不能完全相等,拍卖人将首先全部满足所有市价指令以及优于定期成交价格的所有限价指令。其次将部分地满足报价刚好等于定期成交价格的限价指令,即如果在此成交价格上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则有部分报价等于定期成交价格的供给限价指令不能成交;反之,则有部分报价等于定期成交价格的需求限价指令不能成交。公开叫价交易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互动性”,即场内交易员(可以是为自己账户交易,可以是执行大量客户的全权委托指令)有可能根据拍卖时试探性叫价所揭示出来的信息而修正其买入卖出指令。正因为如此,公开叫价系统往往被用于交易最活跃的股票。
书面指令系统的本质在于,交易指令是集中于指令簿上的,并且交易系统不提供任何“指示性”价格,即在给定时刻,交易员下达的指令的未来成交价格就是即将发出的报价,因此对交易员来说,在指令成交前不存在修改指令的机会。书面交易一般是由做市商组织的,该做市商以书面形式接受其他经纪商下达的指令以及本公司的指令,并确定使供给量等于需求量的价格。如果供求不能完全平衡,则做市商可以减少指令数量较大的一方,也可以从自己的账户中下达指令以减少差额,前提是减少潜在的价格波动。没有成交的指令保留在指令簿中等待以后成交。但是如果这些指令被指定只参加集合定价,则开盘后这些指令就被取消。一般地,书面指令系统适合于交易不活跃的股票。例如,在阿姆斯特丹、法兰克福和维也纳市场上,不经常交易的股票就使用书面交易方式。
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公开叫价系统中的交易员有机会修改自己的指令,因而它更接近经济学理论中所说的瓦尔拉斯试探过程。
二、连续交易系统
关于连续交易系统,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连续”并不是指每一时刻都有指令成交,而是指两个交易者所下达的指令相匹配时交易就可以达成,而不需要像在定期交易系统中那样等待一段时间然后定期成交。连续交易系统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交易商系统和撮合系统。在交易商系统中,承担做市责任的中介即交易商,可以用自己的账户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即做市商可以直接充当投资者的对手。而在撮合系统下,交易只能在投资者之间达成,没有像交易商这样的中介充当交易的对手。撮合系统根据所采用的指令下达方式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指令簿方式、牌板交易方式。
交易商系统的典型情况是,交易商站在交易大厅的特定交易池中,通过牌板(或电子屏幕形式)报出他所处理的股票的名称及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场内经纪商在得到客户指令后,可以向交易商询价并得到买卖报价,但是交易商一般不说明该买卖报价所对应的数量,经纪商也不用说明他是买入还是卖出。随后经纪商将选择报出最优报价的交易商为其客户进行交易。只要不是大宗交易,那么交易商一般会全部按所报出的买卖报价接受经纪商的指令。如果经纪商所承担的指令是大宗指令,那么他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出他在买卖报价上所愿意成交的数量。采用交易商系统的股票市场的典型案例是伦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NASDAQ市场。伦敦股票交易所还没有特定的开盘过程,每位交易商报出他们的报价,经纪商则询价以选择最优报价,因此没有开盘时的定期交易过程。
采用指令簿方式撮合系统的最典型交易场所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场一部和二部。在东京股票交易所市场一部上市的250种交易活跃股票不是在自动交易系统中交易的,客户的指令通过经纪公司传达到场内的经纪商处,场内经纪商将这些指令交给交易所的指令簿事务员,后者将这些指令记录在指令簿上等待以后成交。如果场内经纪商向指令簿事务员下达市价指令,那么该事务员会马上成交该指令,并报告给交易池内的交易所职员。与交易商系统中的交易商不同,指令簿方式撮合系统中的指令簿事务员不是为他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他们是指令簿的保管者,并执行交易规则。
牌板交易方式撮合系统有点类似电脑全自动撮合系统,在指令输入、场内信息传送和价格决定中没有交易所人员的参与。经纪商只负责向交易牌板下达客户的买入或卖出指令。每个指令都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整股数目或整股数目的整数倍。所有交易都必须在牌板上发生。一旦买入或卖出出现在牌板上,其他会员就可以接受这些指令。牌板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投资者一般不需要揭示其指令的数量,一般假设至少是整股数目;除了在买卖两边的两个最优指令外,没有时间优先;对于大宗指令,一般取消其时间优先权,并且一般没有特定的开盘过程,开市时经纪商将其客户买卖指令传输到牌板上。该系统的运行效率较高,适合于处理较大规模的交易量。
三、报价驱动系统与指令驱动系统
实际上,报价驱动系统与指令驱动系统只不过是对各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一种区分方法。在报价驱动系统中,投资者在提交指令前可以从交易商(一般假设交易商是相互竞争的)那里获得确定的报价。因为投资者不需要等待指令的执行,而是马上就与交易商成交,因此,这种交易机制也被称作连续交易商市场。目前,在美国的NASDAQ市场以及伦敦股票交易所中就运行着这种报价驱动系统。相反,在指令驱动系统中,不存在交易商,投资者提交指令并等待在拍卖过程中执行指令。在投资者提交指令时,价格还没有决定。指令驱动系统可以是连续系统,也可以是定期系统。连续的指令驱动系统被称作连续拍卖,投资者提交指令等待马上由交易所场内的经纪商执行,或者指令本身就是针对公开投资者或自营商已提交的限价指令而提交的。由于指令是在到达后就执行的,因此该系统是连续的,但是价格是在拍卖中形成的,即价格是由多边竞价决定的。定期的指令驱动系统被称作定期拍卖,投资者提交的指令被收集起来,等待定期以单一的市场出清价格成交,所有指令都在预先指定的时间内同时成交。
四、中外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特征比较
综观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我们可以发现,各个市场所采用的交易机制没有完全相同的,都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各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各自的交易机制。在这种多样性的后面,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因为交易机制呈多样性,对交易机制的分类也就不十分严格,确切地说,不同机制呈现一种谱系情况,当中没有绝对的界限,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他关系。正因为如此,大多数交易所有不止一种的交易机制。一般而言,采用指令簿撮合系统的连续交易市场往往通过定期交易系统来开盘,如美国的NYSE、AMEX、多伦多股票交易所CATS(计算机自动交易系统)和东京股票交易所。在NYSE,市场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开盘的,随后马上转换到连续的交易商市场。
其次,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多样化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最根本一点,它们都是为了追求市场的稳定性、流动性和连续性,它们是证券交易机制设计的根本目标。由于各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如市场发育程度、投资者组成结构、市场面临的竞争程度等的不同,它们所采用的交易机制也会有所不同。一般高度发达的市场会倾向于采用报价驱动系统,以给市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而新兴市场则倾向于采用指令驱动系统,借助电子交易系统来提供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从整体上看,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自动化程度正在提高。这是因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往往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因而它们已经形成了一套依靠人工处理的交易机制,特别是在价格的形成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市场从最早的清算系统,到最核心的价格形成过程,正在各个方面逐步提高自动化的程度。现在最常见的情况是,交易所在传统的交易过程结束后,运行自动化的电子交易系统继续进行交易,以强化自己的竞争实力。例如,悉尼交易所在白天运行公开叫价交易系统,在收市后运行电子化交易系统;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路透社、芝加哥交易所共同创立的Globex是这些交易所白天运行的公开叫价交易系统的补充,它是在下午收市后开始运行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甚至在周末和固定假日也不停止。
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特征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是纯粹的指令驱动方式,所有的交易都是在交易者(买方和卖方)之间直接发生的,证券公司在市场上只充当了经纪商的角色。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交易机制下,根本不存在做市商这一角色。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完全自动化的电脑撮合自动交易系统,而对这种交易系统的分析表明,在这种交易系统下是不可能产生对做市商的需要的。因此,除非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行交易机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否则做市商不可能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
其次,相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多样性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比较简单,它是一种纯粹的指令驱动系统,以集合竞价方式开盘,在开盘以后就转换到连续竞价方式。这种简单性可以提高市场的指令处理效率,从而适应了市场建立初期的高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交易者会对市场产生多样化的需要,显然这种简单的交易机制不能适应市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此,交易所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并积极加以改进。PT制度的实行便是明证。
PT制度实行的依据:
一个理论分析
关于我国PT制度的实行,上交所上市部负责人指出,“特别转让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际惯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所设计的与上市交易不同的一种转让方式”。那么,PT制度与原先的证券交易机制有何区别?它的作用是什么?
PT制度本质上是将特殊股票(这里是指连续三年亏损、应暂停上市资格的股票)的交易从连续交易机制转为定期交易机制,并延长交易的时间间隔。与连续交易机制相比,定期交易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定期交易机制提高了价格的稳定性,这一点对于那些交易不活跃的股票尤为重要,因为许多使用定期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也往往只把它作为交易不活跃股票以及确定交易不活跃股票开盘价的方法。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指令到达的时间性不会影响价格的形成过程,有利于提高价格的稳定性。道摩维茨和王(Domowitz-Wang)(1992)证明,在完全自动化的交易市场上,如果采用定期交易机制,所产生的价格波动性和买卖价差都要比采用连续交易机制的市场小。
其次,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指令的处理成本是相当低的。交易只在约定的时间定期发生,除此之外没有连续的交易撮合成本。特别是在有做市商的交易系统中,由于不需要做市商提供的做市服务,交易成本比较低的优势就更加明显。
第三,由于每周、每天只有一个结算价格(即使是在一天分成若干盘的情况下,也只有若干个结算价格),因此在结算中出错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从而有利于提高清算系统的准确性,加快清算系统的运行效率。
如果说上述几个特点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下还不是特别明显,那么下面的特点也许是最为重要的。相比连续交易机制,定期交易机制更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麦德哈范(Madhavan)(1992)在《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一文中分析了连续报价驱动系统和指令驱动系统的价格发现过程,比较了指令驱动系统下连续交易系统和定期交易系统的特点。他的基本结论是,定期交易系统可以更有效地把信息反映到价格中,因此,在信息不对称、连续交易系统失败的极端情况下,定期交易系统仍可能运行。这是由两方面原因决定的:
首先,由于在定期交易系统下交易是定期发生的,在下达指令时,交易者往往是根据一段时间内而不是一个时点得到的信息来决定价格的。随着时间的延长,交易者可以得到更多信息,或者说有时间来寻找更多的信息,从而使得价格更接近股票的真实价值。
其次,在定期交易系统下没有像连续交易系统那样的成交价格序列,交易者无法推测市场信息,因此他们被迫自己去收集信息,从而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据此,麦德哈范认为,一旦连续市场失败,那么除非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已经下降,否则该市场不可能重新开市。因此,在市场变动过大时暂停交易的措施实际上反而会激化原来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市场失败。他建议,与其暂停交易,还不如将交易机制转换到定期拍卖市场,因为该系统可以在做市商拒绝继续承担其责任时运行。这样一种转换会使投资者观察到公开的信息信号(即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从而有可能使连续交易在不久以后重新开始。
但是,定期交易系统也有自身的缺点。首先,定期交易系统不能像连续交易系统那样提供即时性,客户必须等待一整天或一段时间直到集合竞价才成交,而不可以直接买入或卖出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连续性。其次,同连续交易系统相比,定期交易系统不能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关于股票真实价值的信息。一般而言,客户很难在交易发生前估计出可能的成交价格,而在交易发生后,成交价格信息已经没有用了。相反,在连续交易系统中,客户可以比较容易地从现有价格、过去的价格序列、价格-数量配合中推测出信息,并在下一次下达指令时利用这些信息。第三,由于交易者不能观察到报价,不得不自己去收集市场信息,从而为此付出较大的信息收集成本,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定期交易系统的成本。第四,定期交易系统所提供的价格稳定性是脆弱的,特别是在市场不是 “透明的”,并且指令修改不是很容易时。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提供客观上具有稳定价格作用的投机性指令来减少由于买卖不平衡引起的极端价格波动,定期交易系统也可能有比较大的波动性。
所以,麦德哈范也指出,在不同市场和不同证券间比较交易机制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关于定期交易机制和连续交易机制的比较也是十分困难的。他认为,一般成交量大的股票是在连续市场上交易的,而成交量小、交易不活跃的股票一般是在定期拍卖市场上交易的。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是同市场价值、交易活跃程度成相反关系的,市场价值越小,交易越不活跃,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往往是在定期拍卖市场上进行的。
尽管实行PT制度的股票很少,但其实行代表着一种新的交易机制的产生。同时,PT制度的一些特征,如每周进行一次集合竞价交易而不是每天进行一次集合竞价交易,每周一次进行的是集合竞价而不是连续竞价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从理论上看,这种交易机制设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同时也有反对的理论分析存在。所有这些都有待于通过经验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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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上海证券报》,1999年7月3日,第1、5、6版
2.《证券业务手册》,中国证券业培训中心编著,工商出版社,1998年2月,P309—310。
3.CohenK., S. Maier, R. Schwartz, and D. Whitcomb, 1986, The Microstructure of Securities Markets, Prentice Hall, Englewood Cliffs, N.J.,
4.Domowitz, I., 1992, Automating the Price Discovery Process: 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and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in Hans R. Stoll (eds), 1993 Microstructure of World Trading Market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5.Madhavan, A., 1992,”Trading Mechanisms in Securities Markets”, Journal of Finance 47, p607-642.